問:招標公告上有個字寫錯了,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何處理?
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澄清公告,對題中錯誤內(nèi)容進行澄清修改。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問:把贈予的款項寫入招標文件可以嗎?
答:不行。首先,贈予違背了《政府采購法》中“有償取得”的原則。其次,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四款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問:政府采購項目中,被質(zhì)疑的主體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
答:首先,供應商質(zhì)疑的內(nèi)容應當是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項,質(zhì)疑的主體應當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屬于相關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一款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zhì)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