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競爭的全面經濟責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投標,招標單位 (建設單位) 擇優(yōu)入選,誰的工期短、造價低、質量高、信譽好,就把工程任務包給誰,由承建單位與發(fā)包單位簽訂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鑰匙的方式組織建設。今天整理分享的問題為:中標人是否可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Q:中標人是否可對中標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A:不得轉包。
問題所說的分包實際上是中標后的轉包,《政府采購法》中所說的分包是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的分包,題目中的轉包給其他供應商,該供應商并不是成交供應商,談判文件或過程中沒有明確的其他供應商不得作為成交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轉包,是指承包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施工單位的行為。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