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行為,相關部門制定了一些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那么評審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應當如何處理?請看下文介紹!
一、評審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二、評審專家應滿足以下五項基本要求。不再具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解聘:
1. 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詐騙等不良信用記錄;
2.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yè)技術水平,并在相關領域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yè)技術水平;
3.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guī);
4. 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5. 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三、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解聘:
1.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2. 泄露審查文件和審查情況;
3.與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且不回避;
4. 收受采購商、采購機構、供應商的賄賂或者取得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6. 拒絕履行配合、回應供應商詢問、問題、投訴等法定義務;
7.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lián)p害政府采購信譽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