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編制標底機構的回避義務有哪些?
答:編制標底的機構在編制過程中因職務便利能夠了解到標底的一些具體信息,如果這些機構參加投標或者為投標人提供一些輔助行為,將會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性,因此,應當予以回避。編制標底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不得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
由于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時,了解到招標項目價格組成方面的重要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以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則極易獲得競爭優(yōu)勢,對其他投標人非常不公平。而且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以投標人身份投標時,極易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違反了保密義務。因此,應當被嚴格禁止。
(2)不得為招標項目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如果允許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為某一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則極易將其獲知的招標項目的價格組成情況泄露給該投標人,對其他投標人非常不公平。同樣應被禁止。
(3)不得為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如允許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為某一投標人提供咨詢,極有可能泄露招標項目的價格組成情況,從而幫助其獲得競爭優(yōu)勢。這種情況對其他沒有獲得咨詢意見的投標人不公平,不應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