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我們常常會接觸到“潛在供應商”這個術語,到底什么是潛在供應商?具體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事不宜遲,下面跟隨小編來了解!
1.具備資格和技術條件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所指的潛在供應商是具備某個項目的投標資格和技術條件的廠商或代理商,之所以被稱之為“潛在供應商”,是指不確定其是否有意愿前來投標,如果其之后參加了投標活動,就是投標人;不參加,就是潛在供應商。這是從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可能性的角度而作出的考慮。
那么,對待這樣不具備某項目資格或技術條件的潛在供應商怎么辦?對其針對采購文件提起的質疑應當受理嗎?應該說,目前在法律層面是找不到拒收依據(jù)的。
筆者以為,解決的辦法有一個,那就是在招標文件中闡明“本項目只針對符合資格和技術條件的供應商”。這樣做并沒有觸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有關對供應商歧視和差別待遇的禁止性規(guī)定,又可以將這些“副業(yè)”供應商排除在外。
2.遵紀守法的供應商
94號令第11條沒有界定潛在供應商質疑的資格條件,但是作為法律賦予供應商的一項救濟權利,潛在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本身應具有相關的基本條件,這是不容置疑的。當前,黨和國家在治理經濟領域特別是招投標領域的力度相當之大,打擊了一批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法供應商,這些供應商有的被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長達數(shù)年,那么像這些供應商具備依法獲取招標文件的資格嗎?
筆者以為,作為潛在供應商,應該是遵紀守法的供應商,而非不講信用、破壞政府采購秩序的不法供應商。所以實踐中,收到潛在供應商對招標文件的質疑后,應該先通過相關信用網站搜尋該供應商的守法情況,或者通過監(jiān)管機構了解供應商的守法情況。如果該供應商確實存在違法的情形,則可以告知其質疑不被受理。要從不同維度上營造違法違規(guī)行為成本很高的氛圍,起到對所有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警示作用,進而促進政府采購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3.依法取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
94號令第11條對潛在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必須“依法”。何謂“依法”?
1.通過網站下載,有的網站或許需要供應商提供相關的證照上傳方能下載,但有的網站供應商可以直接下載,無須要提供其他資料,均應視作“依法”狀況。
2.通過到代理機構的服務窗口領取紙質的招標文件,這里需要說明一下,一般集中采購機構屬于免費提供,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需要付費。
3.供應商之間相互獲取也是一種途徑,但這種方式在合法性上存在爭議。
以上除第三種獲取的方式外,其他兩種獲取方式均被認為是合法的招標文件獲取方式。那哪些情形是非法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呢?筆者以為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斟酌:
1.獲取的招標文件與公開的招標文件存在本質差異。
2.供應商采用相互復制的方式,招標文件新舊不一,使獲取的招標文件零零散散不完整。
3.供應商用原來的招標文件替換現(xiàn)在的招標文件,使其張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