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專家論證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一)……(五)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74號令第四十條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知,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情形中,只有第一種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需要專家論證,另外兩種情形不需要專家論證,采購單位可直接將相關證明材料或依據(jù)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專家論證的核心要點
“特定性”“不可替代性”“唯一性”是“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的核心要點。專家應從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是否必須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采購的公共服務項目是否具有特殊要求作為切入點進行論證,重點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論證“特定性”。即結合項目需求特點論證是否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如果僅是采購單位主觀認為該項目具有復雜性,或技術和服務標準要求難度高,經市場考察(或某供應商自我推薦)后,主觀判斷只有某供應商能滿足實施該項目而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專家論證時應予以否決。
二是論證“不可替代性”。在已論證確需使用某特定專利、專有技術和服務前提下,需進一步論證該特定專利、專有技術和服務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即市場上還有沒有其他專利、專有技術和服務,同樣能滿足因使用該特定專利、專有技術和服務而實現(xiàn)的功能和服務要求。如果有,但僅因技術路徑和服務方案不同而將其排斥,專家論證時應予以否決。例如,對于信息化系統(tǒng)運維服務或升級改造項目,雖然其前期開發(fā)建設時使用了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和服務,合同到期后(該系統(tǒng)產權已歸屬采購單位),后續(xù)采購是否必須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由原供應商繼續(xù)提供運維服務或升級改造,需要深入論證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競爭性),即有沒有其他不同路徑和不同方案的專利、技術和服務同樣能夠滿足運維服務和升級改造要求,如果有(在信息化發(fā)達的今天已不存在技術壁壘),就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三是論證“唯一性”。即在“特定性”“不可替代性”均符合的情況下,還需論證專利、專有技術和服務是不是某個供應商獨自擁有或取得唯一授權(許可),如非獨自擁有或未取得唯一授權(許可),說明該項目仍有競爭性,專家論證時應予以否決。
專家論證的基本要求
參照《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論證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論證專家應達到3人以上??蓮脑u審專家?guī)熘谐槿?,也可委托社會上的專業(yè)人員。
第二,論證專家的專業(yè)應當與論證項目的技術和服務需求相對應,即專業(yè)對口。
第三,論證意見應當完整、清晰和明確,意見不明確或者含混不清的,屬于無效意見,不能作為審核依據(jù)。
第四,論證專家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lián)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五,論證意見表中應載明專家姓名、工作單位、專業(yè)及職稱、聯(lián)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
第六,財政部門經審查,發(fā)現(xiàn)專家出具不實論證意見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