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供應商請求公開中標候選人的各項得分,怎么答復?
答: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支持公開中標候選人的各項得分。只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6.質疑供應商有權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證明材料嗎?
設備采購項目發(fā)布中標公告,質疑供應商質疑中標候選人的產品參數的真實性,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證明材料,該如何處理?
答:如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受理。但是,沒有權利要求中標候選人提供證明材料。當然,確有必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負有向被質疑中標候選人調查、核實、了解情況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中標候選人的產品或服務參數可能涉及商業(yè)秘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商業(yè)秘密。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五條 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第四十三條 對在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