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以誰為準?
【案例】某項目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jù)招投標項目文件規(guī)定,結算時,此項目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對策】施工項目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實際施工項目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案例】一施工項目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項目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項目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對策】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項目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投標項目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
結算實際項目量時,依據(jù)什么?
【案例】我公司中標一項目,采用清單計價,報價時未仔細計算項目量,合同規(guī)定項目量超出3%時允許調整。請問結算時是不是需要根據(jù)圖紙和清單計算規(guī)則重新計算?
【對策】結算時要根據(jù)圖紙和清單計算規(guī)則計算實際發(fā)生的項目量的,當超出3%時可以調整,反之不可調整,最終確定項目結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