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資項目是同一個規(guī)劃許可證、同時立項的工程項目。其中,有部分單項工程已具備施工招標的條件,另外一些單項工程由于設計等原因,還不具備施工招標條件。請問可以分開招標嗎?
解析
可以。依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本項目部分單項工程已具備施工招標條件,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的實施進程,將整體項目劃分成多個標段分別實施招標。
需要注意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guī)避招標?!弊鳛楸卷椖康恼袠巳?,應當在劃分標段的時候,遵守法律方面的禁止性規(guī)定,避免發(fā)生肢解項目規(guī)避招標、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現象發(fā)生。
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以誰為準?
某項目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招投標項目文件規(guī)定,結算時,此項目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答:施工項目合同與招投標項目文件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項目量清單項目時,可套定額計取,那么,項目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實際施工項目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一施工項目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項目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項目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答: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項目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投標項目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