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產(chǎn)性設備招標項目,招標單位要求在招標時限定某幾個常用品牌。請問該做法是否可以?
不可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chǎn)地或者供應商……”依據(jù)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如果采用招標方式,則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指定或限定品牌,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本項目屬于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如確有必要限定品牌,建議采用非招標方式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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