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招標時經常有制造廠的產品代理商參加投標,投標人就分成了兩種類型:一類是產品制造商,另一類是產品代理商(也稱經銷商)。招標人在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時往往會忽略上述情況,導致代理商的投標不得不被否決,即使代理商的產品和報價很理想。原因主要在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基于制造商的情況而設定的,并沒有考慮到代理商投標人,而事實上兩者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不應該做統(tǒng)一要求。比如資金實力、生產條件等,代理商根本無法和制造商相比,有些制造商需要具備的條件(如生產設施)作為代理商則是不需要的。
如果允許代理商投標(不拒絕即視為允許),為了使代理商能夠真正參與競爭,同時保證招標的公正性,在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時應進行區(qū)別處理。首先,對代理商投標人要有不同的資格要求,原則上應較制造商投標人的資格條件為低。比如注冊資本,代理商和制造商就應該有不同的要求(二者實力上一般相差很遠),而生產條件等只能是對制造商的要求。
其次,為了確保投標產品的質量,同時兼顧公平,對于代理商投標人用于投標產品的要求應與對制造商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的要求相同。比如產品的技術規(guī)格、銷售運行業(yè)績、型式試驗報告、質量管理體系證明等(這些條件中有些應由產品的制造商提供)。
最后,我們注意到實踐中有些招標人會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只允許制造商和國外產品的代理商參加投標。事實上這種要求是有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