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政府采購誠信體系建設是當前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各地都在積極行動,加快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制度,有效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強化政府采購監(jiān)管。本版特刊發(fā)一組報道,以饗讀者。
本報訊 見習記者張舒慧報道 安徽省合肥市財政局等部門近日聯(lián)合發(fā)布《合肥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信用記錄的運用、采購人失信行為的具體形式、信用評價的結果與修復,從而推進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采購人一旦失信便會“留痕”還影響“預算”。
針對信用記錄的運用,《暫行辦法》一方面提出采購人有失信行為的,將推送至“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信用合肥”等網(wǎng)站予以公示。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自作出認定之日起半年;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自作出認定之日起3個月。另一方面,對采購人存在失信行為,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財政局作為部門預算綜合考評依據(jù)之一。對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涉嫌違紀的,依法追究違紀者責任。此外,《暫行辦法》還要求將采購人信用記錄納入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檢查和政府采購工作考核,同時加大失信采購人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和頻次,并將其列入監(jiān)督重點檢查范圍。
根據(jù)失信程度,《暫行辦法》將失信行為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兩個等級。嚴重失信行為共有24種,包括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未經(jīng)專家論證及監(jiān)管審核采購進口產(chǎn)品;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等。一般失信行為共有6種,比如,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未按政府采購文件規(guī)定退還履約保證金;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組織驗收并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項目驗收情況等。
在信用評價的結果與修復方面,《暫行辦法》規(guī)定采購人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由合肥市財政局負責認定。采購人對一般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提交復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記者發(fā)現(xiàn),《暫行辦法》還專門提出了信用修復條款。失信行為在記錄公示期內(nèi),采購人公開作出信用修復承諾,并向失信行為認定部門報送整改材料、提請修復信用的,經(jīng)失信行為認定部門核實,可以從網(wǎng)站撤下公示信息。擬修復信用的,一般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期不得少于1個月,且修復前該采購人在記錄公示期內(nèi)不得有其他失信行為。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