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未要求,電梯代理商沒有安裝資質能投標嗎?
答:根據(jù)《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的規(guī)定,如果參與投標代理商只是作為銷售代理,而電梯的安裝是由其所供電梯的制造商負責的,則代理商本身沒有安裝資質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所有電梯制造商所擁有的電梯制造資質都是涵蓋安裝和維修的;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如果招標文件中允許電梯安裝分包,投標代理商在其投標文件中已說明了其電梯安裝分包人,并提供了該安裝分包人的相關資質,也是沒有問題的。僅當招標文件明確規(guī)定必須要由投標人自己來安裝電梯工程的,則投標人(含代理商)要么具有對應電梯的制造資質,要么具有對應電梯的安裝、維修資質,但在實際操作中,采用這種方式進行電梯招標是不多的,因為這不利于擴大和鼓勵競爭。如招標文件沒有禁止聯(lián)合體投標的話可以和有安裝資質的企業(yè)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 經(jīng)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環(huán)衛(wèi)項目設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合理嗎?
對于一個城區(qū)的環(huán)衛(wèi)一體化作業(yè)項目,在評分因素里面有設定一條:投標人能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得1.5分,這條設定合理嗎?若不合理依據(jù)是什么?
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應當屬于資格條件,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