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如果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競爭性談判活動能否繼續(xù)進行?本項目是PPP項目,只有兩家社會資本符合要求。
A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3年第74號)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除法律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采購人應該終止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PPP項目社會資本的也適用這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