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審過程中禁止的違法行為: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接受供應商超出(響應)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響應)文件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更正);
違反評審紀律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行為;
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二、其他禁止的違法行為:
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三、評審專家違法行為的處罰
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4、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