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土地的,投標保證金可以超2%嗎?
焦點在于:法律適用
即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土地,是否適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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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但必須指出《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采購工程、貨物、服務等的活動,不包括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土地等交易活動。
“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交易活動中的受讓方及支付價款的一方?!巴稑巳恕笔琼憫袠?、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交易活動中的貨物出讓方或工程項目、服務的提供者。
《招標投標法釋義》指出:《招標投標法》的適用對象是招標投標活動,即招標人對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吸引眾多投標人參加競爭,并按規(guī)定程序選擇交易對象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的一切招標投標活動。不僅包括本法列出必須進行招標的活動,而且包括必須招標以外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
具體而言,從采購對象上說,包括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以及管線敷設、裝飾裝修等),貨物(設備、材料、產(chǎn)品、電力等),服務(咨詢、勘察、設計、監(jiān)理、維修、保險等)的招標采購,且不論采購金額或投資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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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活動中,雖然相關活動使用了“招標投標”的名稱和競價方式,但從法律關系的實質(zhì)看,此類活動與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適用的“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重大不同。
首先,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活動中,政府相關部門雖然是名義上的“招標人”,但其實質(zhì)身份是交易活動中的賣方而不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買方;而參與此類活動的“投標人”,則是交易活動中的受讓方而不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賣方。
因此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活動中,招投標當事人的身份定位與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適用的“招標投標活動”恰好相反。
其次,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基本規(guī)則,是從報價最高的潛在競爭者中確定合同相對人。
最后,招投標的標的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此類標的物在法律上具有很強的特殊性,與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適用的工程項目、貨物、服務等存在明顯不同。土地出讓是行政行為,招標投標法規(guī)范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民事行為。
綜上所述,采用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不受《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制約。
參考案例:上海旭備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海市青浦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民初501號;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74號;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