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近日發(fā)布《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請示》(渝建文〔2020〕118號)作出回復。
《意見》指出,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中的“施工單位”?!?/p>
該條明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住建部明確,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附原文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意見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請示》(渝建文〔2020〕118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yè)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中的“施工單位”。
二、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