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采購項目需要提供圖書樣品,供應商需要出版許可證嗎?
答:不需要。我國涉及圖書等出版物的行政許可主要有兩個:出版許可證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出版許可證只能由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單位申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則主要由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yè)務的單位或個人申辦。如果單純是圖書采購,需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即可,沒有必要設置出版許可證資質要求。該要求與項目的需求不相適應,也與合同的履行無關,屬于對沒有出版許可證、從事出版物零售和出租業(yè)務的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