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一個設備國際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發(fā)售期第二天到期,如果領購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個,我們能否在進行重新招標時直接修改技術參數,而不發(fā)布澄清公告呢?
專家解析
在此情形下,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并修改需求,但問題是重新招標可能花費更長的時間,從而影響項目工期。如果招標人希望一次招標取得成功,更為務實的做法是立即修改招標文件,優(yōu)化采購需求,并且同時依法延長招標文件發(fā)售截止日期和投標截止日期,爭取滿足3個以上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上傳招標網存檔;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涉及到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在原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fā)布的媒體和招標網上發(fā)布變更公告?!?nbsp; 招標人在修改招標文件后確定的招標文件發(fā)售截止日期和投標截止日期應當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