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家業(yè)主單位,最近有個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后,第二、三名中標候選人也依次放棄中標。請問:這三名投標人的保證金是否都可以不予退還?
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痹摋l例第七十四條同時規(guī)定:“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苯Y合上述法條的相關規(guī)定,個人認為:招標人可以不退還這三名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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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排名前三的中標候選人都想放棄中標,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少見。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之處,或是投標人之間是否存在串標的嫌疑,須引起招標人的高度重視,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改進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