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A單位采購項目預算100余萬元,公開招標時,僅兩家供應商報名參與,故廢標。但廢標后,A單位已知曉這兩家供應商的報價。A單位經(jīng)財政部門同意,改為競爭性談判,預算價格未變動。談判報價時,其中一供應商提高報價,緊貼預算價報價,兩家供應商報價相差2400元。最后,成交價格高于該供應商原報價近30萬元。
爭議焦點
公開招標報價、競爭性談判報價是否應有關聯(lián)?公開招標報價是否應當作為競爭性談判的第一輪報價?當A單位認為利益受損,是否有解決辦法保障其利益?
探討分析
面對上述情形,采訪中,多數(shù)觀點認為,公開招標轉(zhuǎn)為競爭性談判時,二者報價沒有必然聯(lián)系。
財政部在回復網(wǎng)友留言時也肯定了這一說法。但同時表示,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經(jīng)評審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的,可以將公開招標時報價作為參考。
至于公開招標報價是否為競爭性談判的第一輪報價,某集采機構(gòu)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公開招標轉(zhuǎn)競爭性談判,這是啟用了另外一套采購程序,遵循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所以公開招標的報價不能作為競爭性談判的第一輪報價?!?/p>
同時,該工作人員補充說:“案例情況的確可能出現(xiàn),問題是競爭性談判是以最低價者中標,和兩家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從博弈角度想,一般不會出現(xiàn)兩家報價如此接近的情況,我覺得這個案例比較特殊和反常?!?/p>
那么,有人可能會提出疑問:如何避免案例中報價“異?!鼻闆r的發(fā)生?
“說實話,沒有很好的辦法,因為公開招標報價是基于對市場競爭充分的認識所做出的,如果意識到市場競爭不充分,供應商就會有提高報價的動機。即使公開招標失敗后再征集一次,也不一定能解決問題,而且會延長采購時間?!鄙鲜龉ぷ魅藛T說。
不過,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在談判時,讓供應商詳細說明下報價依據(jù),讓專家對報價的合理性嚴格把關,或許能起到一定作用,抑或在競爭性談判中增加一輪報價,給供應商些壓力。
對此,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行政處相關工作人員馬妍驊建議,對于公開招標失敗后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目前法律法規(guī)中并未明確限定再次開標后報價的起始標準。因此,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實踐點,希望在采購文件中盡可能明確。
“雖然競爭性談判一般是兩次報價,談判過程中可以砍價,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供應商意識到項目競爭不充分,最后成交價格基本上與響應文件報價無差別?!庇袠I(yè)內(nèi)人士告訴記者。
如果無法避免案例情形,當采購人認為利益受損,是否有辦法保障自身利益?
某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如果供應商最后報價遠高于此前公開招標時的報價,則供應商可能涉嫌串通報價。采購人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請財政部門依法處理,維護自身權益。
延伸思考
公開招標轉(zhuǎn)競爭性談判,實際操作中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依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等相關制度文件,記者梳理了四個要點:
第一,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gòu)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這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二,其部分項目還需專家論證。根據(jù)74號令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在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應當提交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三,供應商需重新遞交響應文件。根據(jù)7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既然采購人、代理機構(gòu)應重新編制談判文件,那么,供應商也需重新遞交響應文件,才能參與談判。
第四,可能需重新組建談判小組。雖然74號令對公開招標轉(zhuǎn)競爭性談判抽取專家沒有作具體要求,但是其第二條規(guī)定明確了競爭性談判是非招標采購方式之一,故而應符合74號令第七條關于談判小組的要求。當公開招標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74號令規(guī)定時,應當重新組建談判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