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中,提交最后報價環(huán)節(jié)有哪些常見問題?
一、競爭性磋商采購最后報價均超預算,采購人愿意接受,怎么辦?
答:供應商最終報價均超過預算(或最高限價),不論采購人能否支付、接受不接受,應作終止采購處理。否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都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二、競爭性磋商的最后報價到底需不需要公開?
答:未成交供應商的最后報價不公開。
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nèi),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成交結果公告第(四)款僅包括“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不包括其他未中標供應商的最后報價。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第二十九條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三、二次報價后磋商文件前后報價描述不一致,可以繼續(xù)磋商嗎?
競爭性磋商經(jīng)過二次報價后,磋商小組發(fā)現(xiàn)磋商文件前后報價的描述不一致時,可以要求各供應商同意后進行第三次報價嗎?
答:磋商結束,供應商提交最后報價后,不能再要求供應商提交報價。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zhì)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jīng)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最后報價。
四、競爭性磋商,沒有最后報價可以評分嗎?
有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競爭性磋商采購中,采取先評分,達到一定分值如85分,才能進入最終報價環(huán)節(jié),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競爭性磋商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必須由磋商小組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綜合評分得出。因此還沒最后報價就評分有違程序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九條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第二十三條經(jīng)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五、競爭性磋商可以自動默認第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嗎?
競爭性磋商有多次報價的問題,現(xiàn)在電子遠程采購,經(jīng)常有投標人忘記二次或多次報價,或認為第一次報價就可以了,或經(jīng)過客觀分公示后惡意不報等問題,但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必須經(jīng)過磋商過程,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況下,也必須滿足兩家,實行電子遠程采購以來,針對政府采購磋商方式,響應供應商數(shù)量不多,往往容易采購,可否磋商文件中約定,如果響應供應商最終報價不報,自動默認第一次報價為最終報價,降低采購失敗風險?
答:不可以。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zhì)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否則,屬于違規(guī)操作。實行電子化采購的,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外地供應商不允許與磋商小組進行面對面磋商,大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已從技術層面解決了這個問題,在全程錄音、錄像的前提下,投標文件解密過程、磋商小組與各供應商逐一磋商時,磋商小組要求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對磋商文件的澄清,以及參加磋商供應商提供最后報價,由工作人員與參加磋商的供應商電話連線、現(xiàn)場傳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