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有不少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常犯的典型錯誤,包括:
1、代理機構對領取招標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不合理限定
2、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3、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4、變相設定最低限價
5、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xù)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
6、在獲取招標文件環(huán)節(jié)要求其提供加蓋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
7、代理機構以“未按要求提供單獨法定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開標時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其投標文件
8、評審因素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等
詳細案例說明
第868號:招標文件規(guī)定“國產自研”不合規(guī)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中標人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關于“采用國產自研管理芯片”的要求。
財政部經審查,鑒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國產自研”缺乏相關依據,不再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鑒于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責令采購人廢標。
第520號:評分因素僅使用“好”“較好”“一般”等表述不可取
財政部認定:本項目招標文件設置30分“實物樣品”的評分因素,僅使用“好”、“較好”、“一般”等沒有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屬于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
第683號:連續(xù)社保不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本案例中,財政部發(fā)現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xù)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缺乏合理性。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對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授權代表連續(xù)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并作為資格條件的行為限期改正。
第924號: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招標文件將“投標人具有‘信用中國’守信紅名單”作為評審因素;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按照貨物采購清單中的品牌報價,指定特定品牌,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
財政部認定投訴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第537號:變相設定最低限價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人投標報價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的20%,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缺乏法律依據。
財政部認定,招標文件該項規(guī)定未限制供應商的投標權與中標權,也未限制評審委員會認定無效投標的權利。但是,該項規(guī)定以平均報價為基礎進行核算,容易導致供應商串通報價,從而規(guī)避《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此,投訴事項成立。但從投標情況及評標過程看,該規(guī)定未對本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今后招標文件中修改相關條款。
第632號:要求特定服務主體業(yè)績不可取
財政部認為,本項目招標文件將“提供合作并服務于文化部直屬院團舞臺設備的售后維護保養(yǎng)的用戶反饋意見”設置為評審內容,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682號: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評分項目采用各投標人橫向比較,沒有客觀量化。
財政部認定:本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后服務”采用橫向比較各投標文件的方式打分,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投訴事項成立。
第483號:公開招標項目,原則上所有潛在供應商都有權購買招標文件
本案例中,針對投訴事項,財政部經查,本項目為公開招標項目,原則上所有潛在供應商都有權購買招標文件。代理機構對領取招標文件的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限定,屬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投訴事項成立,責令代理機構進行整改。
第1076號:以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投標不合規(guī)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開標現場代理機構以“未按要求提供單獨法定代表授權書和身份證復印件,開標時無法確認身份”為由拒絕其投標文件沒有法律依據。
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違規(guī)拒絕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1310號:資格審查前置不可取
本案例中,投訴人投訴,代理機構無權在獲取招標文件環(huán)節(jié)要求其提供加蓋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并以其未提供為理由拒絕向其提供招標文件。
財政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代理機構就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第840號:請律師事務所見證評標不可取
本案例中,舉報人反映,代理機構僅委托一名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在評標現場進行見證,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招標程序違法,中標結果應無效。
財政部認定,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不屬于中標結果無效的情形。同時,責令代理機構就評標現場管理不規(guī)范的問題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