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前,代理機構發(fā)現評審專家王某供職于投標供應商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遂要求王某回避。但王某認為這并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定的回避情形,其不應回避。在投標人子公司供職,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回避嗎?近日,某代理機構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咨詢評審專家回避相關問題。為解決相關疑惑,記者采訪了業(yè)界專家和業(yè)內資深人士。
不屬于法定回避的情形,不需要回避
“這不屬于政府采購依法回避的情形,不需要回避。”業(yè)界專家、公職律師王周歡告訴記者,提問中評審專家王某在3年內與A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是A供應商的董事、監(jiān)事,不是A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沒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王某作為A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普通員工,并不必然導致該項目競爭不公平,依法不需要回避。
某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提醒:“《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王某雖然與A公司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與A公司并不存在利害關系?!?/p>
那么,如果評審專家供職于某投標供應商母公司,被抽到評審該供應商投標的項目時,須要回避嗎?“投標人是中國聯通的全資子公司聯通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我就職于母公司中國聯通,是一名普通技術人員,聯通數字科技有限公司投標的項目我能評審嗎?這種情況需要回避嗎?”曾有評審專家陳某咨詢《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雖然我評審時并不會偏向聯通數字科技有限公司給其打高分,但代理公司認為屬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的情形,要求我回避且自己承擔往返差旅,這種情形應當怎么辦?”
特邀政府采購專家謝言俊提醒,《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屬于兜底條款,一般只有立法者才有權限擴大解釋。但財政部并沒對這一條給出具體解釋,所以這一兜底條款一般不適用,即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能用這一條款將個人與供應商母公司、子公司的利害關系擴大為與供應商的利害關系,要求本不存在利害關系的采購人員或評審專家回避。所以,按照陳某所說的情形,陳某依法不需要回避。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做到公平評審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利害關系不回避,其在評審過程中偏向某供應商為其打高分怎么辦?
上述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認為,雖然不屬于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不回避,但是采購人員與評審專家應做到嚴格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公平、公正評審,不能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在組織評審和核對評審結果時也應當重點關注,防止采購人員或評審專家發(fā)表傾向性言論、未按照采購文件的標準要求對供應商評分。
供應商擔心類似情形中采購人員或評審專家不公平、公正評審,不能做到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要求評分怎么辦?業(yè)內資深人士姚魯認為,不屬于依法應當回避的情形時,供應商申請要求相應人員回避于法并不合規(guī),應當關注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的公平性。“政府采購法律賦予了供應商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供應商發(fā)現采購人員或評審專家存在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在法定質疑期限內依法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的質疑不滿意時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币︳敻嬖V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