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購項目評審中,采購人可依法派代表參加評審,這原本是賦予采購人的權利,當然也同時賦予了采購人相應的義務,即遵守評審紀律。但有些采購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讓中意的投標人中標。評分出來后,如果中意的投標人名列前茅,便滿心歡喜;反之,則要求重新評審。
案 例
案例一:某儀器設備采購,評審專家在審查標書時,發(fā)現招標文件綜合評分表中有一處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將需要的“需”寫成了必須的“須”。評審專家把問題提出來無可厚非,但采購人代表說了一句:“這原本是★號條款,是采購中心硬要刪除的?!?/p>
聽了采購人代表這句摸不著頭腦的話,主持人只好詢問標書編制部門,得到的解釋是:★號是門檻,屬于資格性條件,不能再作為打分項來打分,這在財庫【2007】2號文件中說得非常清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124頁講得很清楚“如果瑕疵或錯誤不違法且不影響評標的,可以繼續(xù)進行評標”。
于是,項目主持人向評委會作此解釋說明,得到評審專家一致贊同,這才使項目沒被“顛覆”。
案例二:一個按74號令采購人和專家分別推薦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項目,談判中出現變數,投標人的響應不完全一致,需對價格、技術、服務和合同條款(不含資格條款)進行變動。但采購人代表不同意,稱其不能代表使用部門,不知道使用部門的態(tài)度。于是項目主持人要求其通知使用人到場,經采購方對技術參數作出微調后,項目才得以繼續(xù)進行。
處 理
實踐中,在制定采購需求時,很多采購人想讓中意的供應商中標,于是在設計綜合評分表時,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34條有關規(guī)定,在打分表中這樣描述:技術力量雄厚、滿足本項目要求、信譽良好,計6-10分;技術力量一般、基本滿足本項目要求、信譽一般,計1-5分;在售后服務中設有:“售后服務體系完整,計劃合理可靠、質保期超過第八章要求的,計4-5分;售后服務體系完整,計劃合理可靠、質保期達到第八章要求的,計1-3分。還要求:投標人在省內有服務機構,注冊時間為XX年12月31日前(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面對這些費盡腦汁的奇葩想法,代理機構沒有細密嚴謹的預防系統(tǒng),很難防范,漏網之魚總是會有。怎么辦?加強對采購人的宣傳教育是第一位的,最好請監(jiān)管部門對本級采購人單位進行采購需求制作能力測試,這樣才能提升采購需求制定的合規(guī)性和科學性。另外,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加強對公務人員的行為監(jiān)督,減少和防止政府采購領域權力“尋租”現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