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采購項目可以使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嗎?
答:實踐中,除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一般都不適合采用競爭性磋商。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雖然規(guī)定了價格分權重,而不是所有貨物類采購項目就可以采用,僅限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第三條第(二)(三)(四)款中的貨物。其他貨物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一般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2.公開招標貨物項目只有兩家響應,可改為競爭性磋商嗎?
答:不可以,缺少法律依據(jù),但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如果改為競爭性談判方式,請注意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并將綜合評分法改為比照最低評標價法。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zhì)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shù)量可以為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