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標項目中,公開招標方式是招投標中非常常見的一種,那么有的招標代理或是采購商就會有一個問題,公開招標失敗以后,在現(xiàn)場可以轉成競爭性談判方式繼續(xù)采購嗎?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边@是競爭性談判的特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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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應商已經確定,只能是“該兩家”,不能再通過一般的競爭性談判選擇供應商程序改變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2、采購需求已經確定,談判文件應根據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制定,不能改變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件。
3、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就是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供應商無需重新提交響應文件。
4、談判小組可以由評標委員會擔任。無論評標委員會的成員組成還是成立方式等,評標委員會都與談判小組沒有差別,評標委員會改為談判小組沒有任何問題。
因此,在采購需求、供應商已經確定,供應商已經實質性響應,談判小組已經確定的情形下,應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為目的,現(xiàn)場變更采購方式,繼續(xù)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