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環(huán)衛(wèi)車項目公開招標采購30輛洗掃車,預算金額1980萬元。投標供應商針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主要聚焦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技術參數暗定品牌,排斥潛在供應商;二是將不合理證書作為評審因素。那么,采購人在制作招標文件時,有哪些“雷區(qū)”是不能碰的?供應商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不可以通過技術參數暗定品牌
此項目招標文件中技術參數評分設置有:外形尺寸長≧8900mm的,分值1分、外形尺寸長≧8970mm的,分值3分;整備質量≧11650kg的,得1分、整備質量≧11800kg的,得3分;……投標人反映,能夠完全滿足招標文件中洗掃車的技術參數的只有一家供應商,其他廠家都無法滿足。
質疑供應商要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技術參數,每項技術參數都應該有三家以上供應商滿足,不能通過技術參數來暗定品牌,確定供應商。
政府采購業(yè)界資深專家表示,根據上述案例中技術參數分值的設定,只有一家供應商每項都得3分,其他供應商每項基本都是得1分,通過技術參數就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了。這其實是比較“隱蔽”的指定品牌,供應商可以進行質疑、投訴。供應商可以羅列出每項符合參數的供應商的得分,把這些素材提供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是財政部門。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此情形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守合同重信用證書早已不再評定
此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具有綜合實力中,要擁有省級以上守合同重信用證書的,得3分。
質疑供應商認為,此評分項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2017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工商總局關于公布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決定廢止26件與“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規(guī)范性文件。廢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總局關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在放管服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大氣候下,無論是著名商標、知名商標,還是“守合同重信用”證書,都不應該再作為加分項了。
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號也明確,政府采購不能將“AAA級信用證書、守合同重信用證書或其他行業(yè)協(xié)會以及組織頒發(fā)的證書、獎項”作為評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