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將供應商向采購人主張權利的救濟方式稱之為“質疑”,而《招標投標法》將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招標人主張權利的救濟方式稱為“異議”。質疑和異議本質上沒有區(qū)別,其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差異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而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異議主體不僅限于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而且包括能證明利害關系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2.時限差異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而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3.提出方式差異
質疑須由供應商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而異議的提出方式沒有法定要求。
4.答復期限差異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而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對資格預審文件的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對招標項目結果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